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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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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想西泠学资治通鉴交南北朝三年级44 讲作业
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护统治秩序的制度。户籍是登记、管理人户的册籍,亦称籍帐。
户籍起源很早。春秋时发展为书社制度,25家为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即户籍。战国时,强国“少料其民”,并实行上计制度,地方长官每年要将境内户口登记状况和赋税收入预算呈报国君。秦国商鞅变法后,严格户籍管理,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
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遂系田亩于户籍。汉代定户律,各地八月“案户比民”,将各户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记入户口登记册内,作为征收人口税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据。户籍这时是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汉户籍三年一造,谓之“大比”,并三年上计一次;每年征赋前的校核谓之“小案比”,属经常性登记统计。
唐代也是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申报户口、田地,记入“手实”;里正据手实造籍。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强弱量定户等(户分九等),据以征收户税。上计已改为一年一次,两次造籍中间年份按各年呈报的手实注于籍册,相当于异动登记。又为防止低报丁龄、伪报病老等,由官员检阅人丁形貌,称“团貌”(三百家为一团)。户籍制度趋于完备。
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征收赋税渐以田亩为主,户籍遂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客户,并按土地多少分别户等(农村分五等)。同时,设置各种单行的田亩帐册图簿,地籍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去。宋取消人口税,仍征丁口之赋,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帐、丁口簿、五等丁产簿等单行户籍,均只计男口。王安石主政时行保甲、完税诸法,许多地方又取消丁帐等,改设甲册,并作抽练兵勇之用,亦常作为催科、征赋之据,但亦限于男口。
宋以后,金的户籍登记包括男女老少,较宋为全面。元代则户类、户等复杂,户籍制度颇乱。
明初整理户籍,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登记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相当完备。又在户帖的基础上建立黄册,除记录户帖项目外,并列徭役税粮科则。黄册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登录,借以调整赋役。地籍则另有鱼鳞册,与黄册并行。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更为重要,黄册改以户籍为主,但这时仍有部分税银按人丁征收。
清初,户籍散失。顺治初,为征收丁银,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三年(后改五年)一造丁册,其他人口不备载。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后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银,其后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全部并入田赋,人丁编审作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岁奏民数,次年规定通过保甲系统统计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基础,一直沿用下来。这时,户籍已与赋役无关了。
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是维护政权统治和征课赋役的基础,故历代都十分注意户籍。中国的户籍历史甚久,记录丰富,制度日趋完备。但是,在封建社会前期,依附农制盛行,世族、豪强与国家争夺农民,荫庇丁口,户籍制度并未能顺利执行。而役重于赋,以及课人口税,亦造成人民流亡,使户籍失实。后期,赋役征课渐从以人丁为主转为以田亩为主,分租制下的佃户减免直接负担,客户入籍为户籍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但地方官为了保留地方财力和层层贪污自肥,也多方隐瞒户口,假报名姓。如明代上报户籍用黄册,许多州县征收税粮则用白册(亦称实征册),两不相符;一些胥吏手中又自有私册,乃至州县长官亦不能过问。清初之丁册,只是当差人数,实际丁口数并不只此。摊丁入地以后,户籍与赋役完全脱钩,登记的户口才比较接近实际。但又因保甲制度本身流弊,以及失去征课作用后官吏更自因循,仍难精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如下的改革发展历程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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