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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渔村资治通鉴南北朝班三年级宋组第四十四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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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9 20: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路漫漫 于 2023-2-19 20:48 编辑

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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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0: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想西泠学资治通鉴交南北朝三年级44 讲作业
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护统治秩序的制度。户籍是登记、管理人户的册籍,亦称籍帐。
户籍起源很早。春秋时发展为书社制度,25家为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即户籍。战国时,强国“少料其民”,并实行上计制度,地方长官每年要将境内户口登记状况和赋税收入预算呈报国君。秦国商鞅变法后,严格户籍管理,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
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遂系田亩于户籍。汉代定户律,各地八月“案户比民”,将各户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记入户口登记册内,作为征收人口税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据。户籍这时是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汉户籍三年一造,谓之“大比”,并三年上计一次;每年征赋前的校核谓之“小案比”,属经常性登记统计。
唐代也是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申报户口、田地,记入“手实”;里正据手实造籍。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强弱量定户等(户分九等),据以征收户税。上计已改为一年一次,两次造籍中间年份按各年呈报的手实注于籍册,相当于异动登记。又为防止低报丁龄、伪报病老等,由官员检阅人丁形貌,称“团貌”(三百家为一团)。户籍制度趋于完备。
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征收赋税渐以田亩为主,户籍遂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客户,并按土地多少分别户等(农村分五等)。同时,设置各种单行的田亩帐册图簿,地籍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去。宋取消人口税,仍征丁口之赋,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帐、丁口簿、五等丁产簿等单行户籍,均只计男口。王安石主政时行保甲、完税诸法,许多地方又取消丁帐等,改设甲册,并作抽练兵勇之用,亦常作为催科、征赋之据,但亦限于男口。
宋以后,金的户籍登记包括男女老少,较宋为全面。元代则户类、户等复杂,户籍制度颇乱。
明初整理户籍,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登记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相当完备。又在户帖的基础上建立黄册,除记录户帖项目外,并列徭役税粮科则。黄册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登录,借以调整赋役。地籍则另有鱼鳞册,与黄册并行。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更为重要,黄册改以户籍为主,但这时仍有部分税银按人丁征收。
清初,户籍散失。顺治初,为征收丁银,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三年(后改五年)一造丁册,其他人口不备载。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后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银,其后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全部并入田赋,人丁编审作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岁奏民数,次年规定通过保甲系统统计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基础,一直沿用下来。这时,户籍已与赋役无关了。
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是维护政权统治和征课赋役的基础,故历代都十分注意户籍。中国的户籍历史甚久,记录丰富,制度日趋完备。但是,在封建社会前期,依附农制盛行,世族、豪强与国家争夺农民,荫庇丁口,户籍制度并未能顺利执行。而役重于赋,以及课人口税,亦造成人民流亡,使户籍失实。后期,赋役征课渐从以人丁为主转为以田亩为主,分租制下的佃户减免直接负担,客户入籍为户籍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但地方官为了保留地方财力和层层贪污自肥,也多方隐瞒户口,假报名姓。如明代上报户籍用黄册,许多州县征收税粮则用白册(亦称实征册),两不相符;一些胥吏手中又自有私册,乃至州县长官亦不能过问。清初之丁册,只是当差人数,实际丁口数并不只此。摊丁入地以后,户籍与赋役完全脱钩,登记的户口才比较接近实际。但又因保甲制度本身流弊,以及失去征课作用后官吏更自因循,仍难精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如下的改革发展历程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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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6: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治通鉴南北朝班三年级第四十四讲水晶作业:
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中国户籍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夏商周。夏朝尚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所谓国家也只是部落之间的一种松散的联盟。夏禹在治水过程中定九州,划五服,作贡赋。但内、外、远、近的“诸侯”(部落首领)们不过是出于联合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和对夏禹平定水患的钦佩而推举他为名义上的“天子”。实际这个“天子”并不能直接对“臣民”发号施令,派役纳税。
    商王权是通过武力征伐的,产生了“收人”、“登人”制度。“收人”、“登人”就是征集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因为征战需要组建军队,就需要清算人口,对人口的规模和结构有所掌握。随着王权的逐步确立,商王朝这种战时的“登人”制度也逐渐演变成具有户籍性的管理。随着劳动工具的改善以及人口的增加,“公田不治,私田大垦”。西周那套井田制就落伍了,户籍制度也逐渐混乱。西周末年,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实物税,如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和秦国的“初租禾”等,均以土地为直接或间接地征税对象(包括兵役和军赋)。​
   ​秦国封建户籍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商鞅变法之后。户籍用来服徭役的。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
​     ​唐代实行州县两级制,户籍与田籍合一,成为缴纳赋税和确认地权的主要凭证。编造户籍时一式三本,州、县各留一本,另一本送交尚书省。尚书户部接收户籍后首先进行勘检,一旦发现年龄增减、人口隐没等问题,就要逐一调查核实,最后将纠正的情况注明在中央户籍上。在朝廷眼中,地方编造的户籍没有经过户部覆核前不过是个草稿,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被牢牢控制在中央手中。宋朝不再将国民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因而遭到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个以小农为本的宁静秩序。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役;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清代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人头税废除,促进农业发展。
​到了新中国,我们的户籍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958年以前,自由迁徙期:着重强调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
1958年开始实行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分裂登记,严格管理城市户口。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特别是乡城流动。
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着重强调户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的功能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2014年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人的Ⅱ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人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宽落户条件,并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
    户籍改革的大方向就是,要将人从户籍的捆绑中解放出来,让更多的人能够自由择业、自由创业,既能实现个人价值,又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民不用一年一度迁徙,把钱都花在大城市租房和买房上。城乡同步,都能享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文明成果,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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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0 16: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治通鉴南北朝班三年级四十四讲作业
一瓯茶
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中国户籍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夏商周,夏禹在治水过程中“禹平水土,定九州,记民数”,其中记民数就是统计人口的开始。
商王权是通过武力征伐的,产生了“收人”、“登人”制度。“收人”、“登人”就是征集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在发生征战需要“登人”时,册书中的人口、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户籍成为服徭役的依据。
到了周朝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设有专门的官职,这些官职主要是规范登记人口和耕田,这些登记就是最初的户籍管理。
秦国户籍制度的确立是在商鞅变法之后。商鞅整顿户籍,建立“名籍”、“户居”法律制度,控制人口和户的规模,增加税源。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更造户籍,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等。然后层层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南朝时期,佃客按一定比例向地主交纳实物地租,而不负担国家课役,不自立户籍。南朝自实行土断后,对户籍作了较大调整,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增加了南朝的财政收入。
北魏时期,三长制(三长户籍制)是北魏施行的一种户籍制度。公元486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即三长只免除征戍,其他负担跟农民一样。高祖听从了这一奏议。三长户籍制施行后,即开始校比户口,编造户籍。遂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因此,荫庇户口逐渐减少,编户齐民数字逐渐增加。到魏孝文帝正光元年(公元520年)前,政府编户齐民达五百余万户。对恢复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北朝西魏对军士另立户籍,与民户异籍。公元535年宇文泰掌权,都督全国军事、录尚书事。他仿周官六军之制,把十二军鲜卑禁旅五万人改为六军,分由六柱国率领。每军督两大将军,每大将军督两开府,共为二十四部。由宇文泰统领,形成府兵系统。宇文泰和无实权的西魏宗室元欣都是柱国,合六军的六柱国共为八柱国,这又符合了早期鲜卑的八部大人的部落兵制。军士与民户有制,不列于户籍。《北史》卷六十论西魏府兵制说:诸军“分团统领,……自相统率,不编户籍。”可见兵籍由各团掌握,与管理民主的郡守无关。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北齐武成帝为实行授田课税,征兵服役,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人口的年龄分组:“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人口年龄与授田课税、征兵服役的关系是:“率以十八授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与晋朝的人口年龄分组相比,北齐根据授田、退田的年龄,把“丁”由晋朝的“16—60岁”改为“18—65岁”;取消了晋朝的“次丁”,增加了“中”,定为16—1 7岁;并把晋朝的“小”由“12岁以下”改为“15岁以下”。
唐朝的户籍三年一造,三月三十日前完成,一式三份,报户部、州、县。尚书户部接收户籍后首先进行勘检,一旦发现年龄增减、人口隐没等问题,就要逐一调查核实,最后将纠正的情况注明在中央户籍上。在朝廷眼中,地方编造的户籍没有经过户部覆核前不过是个草稿,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被牢牢控制在中央手中。户籍与田籍合一,成为缴纳赋税和确认地权的主要凭证。户籍制发展到唐朝,已经很完善了,但依然难以实事求是申报。归于底,人口登记依然是为了征兵服劳役之用。
到宋代,采用户籍、税帐、丁帐、保甲簿、拈基簿多种版籍。不同的衙门,统计对象不同,统计口径也不一,所以,根据宋代各版籍推算的全国人口,是不准确的。但对政府来说,重在掌握纳税人口,而不是全国人口,实行多头统计。比如征兵时每户平均4.7人,比较接近实际。现在新的研究表明,北宋后期中国人口已超过一亿。
金初期,施行“猛安谋克”,三百户为一猛安,十猛安为一谋克,这是一种兵民合一、农战结合的户籍制,精准而有效。调兵出动,就以一个猛安或一个谋克的单位调动,并进行前线、后勤等不同分工。
金统治黄河流域后,规定登记所有人口:“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多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个,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这套制度,可见金对人口的管理相当严密。
到了明朝,洪武三年,开国皇帝朱元璋下旨,派全部军人去各州县里“逐人到户”,查验户口,军人及其家属则入军籍,归兵部掌管。洪武十四年,为公平赋税推行黄册制,黄册每十年一造,每次约六万本,都保存在南京后湖的“黄册库”。
每家发一个户贴,按格式填写“供单”,即人口数、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所有各种田地数量、坐落地点、应交税粮,房屋类型、间数,牲口头数。上述各项还与旧册比较,重填各户人丁事产变迁。“供单”一式两份,中间盖公章。装订成册后,汇总,后逐级上报。然而,对黄册制的强制推行,不仅工作量大、成本高,实际也做不到。到明太祖后期,就要求“务求不亏原额”,即不比上一年税额少就行了,以致明后期开始胡编乱造,户籍统计已不代表真正的人口数量,甚至出现“崇祯二十四年户籍”的笑柄,因为明朝于崇祯十七年已经灭亡。实际上,现在的研究表明,明朝人口已突破了2亿。
清朝户口与土地脱离
清朝,康熙七年(1668年)停编黄册,改每年由各地造送丁口增减册,三年编审一次。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觉得现有赋税已够,实行“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这是一次重大转折,户籍第一次开始与赋税完全脱钩。到雍正年间,“摊丁入地(亩)”,针对人口流动,全部取消人头税,只收土地税,使户口彻底与土地分离。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废除编审丁口。而从宋朝实行以钱代役后,劳役就与人口无关。清朝还保留户口,不再征税,而是为了管理治安。乾隆四十一年,推广保甲“循环册”,官府与保甲各执一本,循环交换,随时更新统计。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推行警察制,取代保甲。更大的变化在光绪三十四年,内务部设立统计司,制定了人口普查六年计划。这时才走向真正的统计人口。但未及六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灭亡。民国时,才把数据整理出来,当时有接近4亿人口。此后中国战乱不断,处于分裂之中,户籍制没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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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1 10: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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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07顿明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户籍起源很早。春秋时发展为书社制度,25家为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即户籍。战国时,强国“少料其民”,并实行上计制度,地方长官每年要将境内户口登记状况和赋税收入预算呈报国君。秦国商鞅变法后,严格户籍管理,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
       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遂系田亩于户籍。汉朝定户律,各地八月“案户比民”,将各户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记入户口登记册内,作为征收人口税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据。户籍这时是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汉户籍三年一造,谓之“大比”,并三年上计一次;每年征赋前的校核谓之“小案比”,属经常性登记统计。
       唐朝也是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申报户口、田地,记入“手实”;里正据手实造籍。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强弱量定户等(户分九等),据以征收户税。上计已改为一年一次,两次造籍中间年份按各年呈报的手实注于籍册,相当于异动登记。又为防止低报丁龄、伪报病老等,由官员检阅人丁形貌,称“团貌”(三百家为一团)。户籍制度趋于完备。
      宋朝,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征收赋税渐以田亩为主,户籍遂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客户,并按土地多少分别户等(农村分五等)。同时,设置各种单行的田亩帐册图簿,地籍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去。宋取消人口税,仍征丁口之赋,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帐、丁口簿、五等丁产簿等单行户籍,均只计男口。王安石主政时行保甲、完税诸法,许多地方又取消丁帐等,改设甲册,并作抽练兵勇之用,亦常作为催科、征赋之据,但亦限于男口。
       宋以后,金的户籍登记包括男女老少,较宋为全面。元朝则户类、户等复杂,户籍制度颇乱。
       明初整理户籍,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登记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相当完备。又在户帖的基础上建立黄册,除记录户帖项目外,并列徭役税粮科则。黄册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登录,借以调整赋役。地籍则另有鱼鳞册,与黄册并行。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更为重要,黄册改以户籍为主,但这时仍有部分税银按人丁征收。
      清初,户籍散失。顺治初,为征收丁银,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三年(后改五年)一造丁册,其他人口不备载。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后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银,其后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全部并入田赋,人丁编审作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岁奏民数,次年规定通过保甲系统统计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基础,一直沿用下来。这时,户籍已与赋役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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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06-春风桃李

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用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护统治秩序的制度。户籍是登记、管理入户的册籍,亦称籍帐。户籍制度是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它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人口的占有与支配。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户籍起源很早。春秋时发展为书社制度,25家为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即户籍。战国时,强国“少料其民”,并实行上计制度,地方长官每年要将境内户口登记状况和赋税收入预算呈报国君。秦国商鞅变法后,严格户籍管理,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
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遂系田亩于户籍。汉代定户律,各地八月“案户比民”,将各户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记入户口登记册内,作为征收人口税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据。户籍这时是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汉户籍三年一造,谓之“大比”,并三年上计一次;每年征赋前的校核谓之“小案比”,属经常性登记统计。
唐代也是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申报户口、田地,记入“手实”;里正据手实造籍。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强弱量定户等(户分九等),据以征收户税。上计已改为一年一次,两次造籍中间年份按各年呈报的手实注于籍册,相当于异动登记。又为防止低报丁龄、伪报病老等,由官员检阅人丁形貌,称“团貌”(三百家为一团)。户籍制度趋于完备。
宋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征收赋税渐以田亩为主,户籍遂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客户,并按土地多少分别户等(农村分五等)。同时,设置各种单行的田亩帐册图簿,地籍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去。宋取消人口税,仍征丁口之赋,差役也按丁抽派,因又有丁帐、丁口簿、五等丁产簿等单行户籍,均只计男口。王安石主政时行保甲、完税诸法,许多地方又取消丁帐等,改设甲册,并作抽练兵勇之用,亦常作为催科、征赋之据,但亦限于男口。
宋以后,金的户籍登记包括男女老少,较宋为全面。元代则户类、户等复杂,户籍制度颇乱。
明初整理户籍,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登记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相当完备。又在户帖的基础上建立黄册,除记录户帖项目外,并列徭役税粮科则。黄册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登录,借以调整赋役。地籍则另有鱼鳞册,与黄册并行。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后,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更为重要,黄册改以户籍为主,但这时仍有部分税银按人丁征收。
清初,户籍散失。顺治初,为征收丁银,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三年(后改五年)一造丁册,其他人口不备载。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后滋生人丁不再加征丁银,其后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全部并入田赋,人丁编审作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岁奏民数,次年规定通过保甲系统统计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为户籍管理的基础,一直沿用下来。这时,户籍已与赋役无关了。
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是维护政权统治和征课赋役的基础,故历代都十分注意户籍。中国的户籍历史甚久,记录丰富,制度日趋完备。但是,在封建社会前期,依附农制盛行,世族、豪强与国家争夺农民,荫庇丁口,户籍制度并未能顺利执行。而役重于赋,以及课人口税,亦造成人民流亡,使户籍失实。后期,赋役征课渐从以人丁为主转为以田亩为主,分租制下的佃户减免直接负担,客户入籍为户籍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但地方官为了保留地方财力和层层贪污自肥,也多方隐瞒户口,假报名姓。如明代上报户籍用黄册,许多州县征收税粮则用白册(亦称实征册),两不相符;一些胥吏手中又自有私册,乃至州县长官亦不能过问。清初之丁册,只是当差人数,实际丁口数并不只此。摊丁入地以后,户籍与赋役完全脱钩,登记的户口才比较接近实际。但又因保甲制度本身流弊,以及失去征课作用后官吏更自因循,仍难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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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1 22: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宋08芳溶
资治通鉴南北朝班三年级四十四讲作业
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
中国户籍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夏朝,确立于西周时期,废止于清朝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史记》中载“禹平水土,计民数”,这表明早在我国奴隶制王朝的夏朝就有了户籍管理的雏形。殷商时期,甲骨文中有“登人”、“登众”之辞,即登记人口的意思,说明户籍登记和人口普查在商朝就已经出现,而且甲骨文能计万数,这在技术上使得统计人口成为可能。《尚书.多士》中也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之说,这可被当作为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萌芽。但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却很少出现“户”、“家”等字。据后人推测,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故以人丁为计量单位。2)这表明当时的人口登记制度还不完善,还不具备后来户籍制度的多重功能。

到西周户籍制度得以确立。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啁;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酆,五酆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又据《周礼.秋官.司民》:“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这里反映出西周在登记人数时,不同官员有不同的职责,如“司民”掌万民之数,“司寇”、“司徒”则负责其他。此时将“都’(城)、“鄙”(乡)分开进行编户,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肇始。
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限制农民流动。各国的民数登记发展成为严格的户籍制度一一“书社制度”,每二十五家为一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即户籍。战国时,强国“少料其民”,对考核官僚实行上计制度。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人,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地方长官每年要将境内户口登记状况和赋税收人预算呈报国君。国王根据上计制度考核实征数目以决定官员的升迁。在春秋战国时期,作为户籍制度组成部分的人口调查也日渐完善。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建立了封建制度,制定了严密的户籍制度。统一全国后,遂系田亩于户籍。秦始皇时,将登记民数与军事编组相结合,进行什伍编制。所谓的“令民为什伍”,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也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封建专制工具。
西汉年间,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详细规定了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编户齐民把编户的姓名、年纪、籍贯、爵级、肤色、身长、家口、财产等都详载人户籍中,作为政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主要依据,编户中的“齐民”即平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负担者;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迁徙,同时还采取“市籍”来管理市(特定的商业区)内经营商业的商贾户口。[)规定户籍三年一造,谓之“大比”,并三年上计一次;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验查和登记,在当年八月“案户比民”,将各户占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记人户口登记册内,简称“案比”。每年征赋之前的校核谓之“小案比”。户籍成为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实行“乡亭制”,令乡有乡长,亭有亭长,规定他们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等,户籍管理日趋完善和周密。汉承秦制,但明显不同于秦制之处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
魏晋南北朝延袭前代,实行“乡里制”和“三长制”。对因战乱所致的大量迁移人口,实行“黄籍”、“白籍”的分籍登记。“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随着造纸术的发明,户口登记的技术日趋完善。据检验,在敦隍首次发现的户籍残片为公元422年的西梁所有,说明当时在我国西部地区已经有了写在纸上的登记片,据此可以推断,当时在中原地区也应该有了纸质户籍登记卡,在技术上的保证。
隋朝初年人口大增,实行“输籍定样”制度,三年一造户籍。开皇五年,文帝采取“大索貌阅”和“输籍法”等一系列措施,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检括出隐漏的户口。实行“里保制”,五里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因袭北魏的“三长制”,三长分别是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作为劝课农桑、均田赋役和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将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相结合,按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对促进人口向上流动,巩固政权有一定积极作用。
唐朝时,户籍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仍规定三年一造户籍,由民户自己个人申报户口和田地,由里正记入“手实”并据其造籍。官员按各户资产多寡、丁口强弱划分成九个户等,据以征收户税。上计改为一年一次,两次造籍中间年份按各年呈报的手实注于籍册,相当于异动登记。为防止低报丁龄、伪报病老等隐瞒虚报情况,由官员检阅人丁的形貌,称为“貌定”(为每家定户)或“团貌”(集中貌定,三百家为一团)。实行“乡保制”,五家一保,五百户一乡,户籍控制更加严密。
宋代时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以田亩为主来征收赋税,取消人口税,但仍征丁口之赋。还有丁帐、丁口簿、五等丁产簿等单行户籍,均只计男口。3户籍等级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客户,并按土地多少划分户等,农村分五个户等。同时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王安石主政时推行保甲法、完税诸法,许多地方取消丁帐等,改设甲册,并作征兵、征赋之据,但也只是限制于登记男口。
金朝的女真族实行兵民合一的“猛安谋克”组织,户籍登记包括男女老少,非常严格精确,人口统计较宋朝就更为全面。元代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户类、户等复杂繁多,户籍制度颇乱。

明朝的户口调查登记制度在我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明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年)下诏,户部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登记户种(民户、匠户等)、原籍贯、现籍贯、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相当完备。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又在户帖的基础上,建立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除记录户帖项目外,并列徭役税粮。黄册十年编造一次,十年内的变动也登录,借以调整赋役。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与黄册并行。“里甲制”规定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即离乡的证明,暗示明代在人身控制上的户籍功能比宋代加强了。明中叶,宰相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实行后,大部分赋税都按田亩征课,鱼鳞册更为重要,黄册改以户籍为主,仍有按人丁征收的部分税银。虽然随着形势变化,户口管理上稍有放松,但明朝的组织系统完备,层层管制严厉,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使之寸步难行。
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沿用黄册制度,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2]顺治初年,实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以征收丁银,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三年(后改五年)一造丁册,其他人口不人载。满族人主中原后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也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滋生人口永不加赋”,其后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全部并入田赋,于是丁口与赋役无直接联系,户口登记的意义没有以前那么重要了。乾隆十五年(1750年)首令岁奏民数,次年规定通过保甲制度统计男女老少全部人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方面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人者必须检查其原籍,如有来路不明的盲流,都要被抓走。清朝的“保甲制”成为户籍管理的基础。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了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以“岁计”来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1840年后的清王朝,不再由保长来调查人口,而由警察来管理人口了。户籍制度的职能逐渐回归到统计人口,标志着户口赋税一体化的古代户籍制度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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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5 19: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治通鉴南北朝班三年级四十四讲作业
03-溪水
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户籍制度是指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夏商周,夏禹在治水过程中“禹平水土,定九州,记民数”,其中记民数就是统计人口的开始。
商王权是通过武力征伐的,产生了“收人”、“登人”制度。“收人”、“登人”就是征集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在发生征战需要“登人”时,册书中的人口、土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户籍成为服徭役的依据。
到了周朝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设有专门的官职,这些官职主要是规范登记人口和耕田,这些登记就是最初的户籍管理。
秦国户籍制度的确立是在商鞅变法之后。商鞅整顿户籍,建立“名籍”、“户居”法律制度,控制人口和户的规模,增加税源。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更造户籍,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等。然后层层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南朝时期,佃客按一定比例向地主交纳实物地租,而不负担国家课役,不自立户籍。南朝自实行土断后,对户籍作了较大调整,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增加了南朝的财政收入。
北魏时期,三长制(三长户籍制)是北魏施行的一种户籍制度。公元486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即三长只免除征戍,其他负担跟农民一样。高祖听从了这一奏议。三长户籍制施行后,即开始校比户口,编造户籍。遂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因此,荫庇户口逐渐减少,编户齐民数字逐渐增加。到魏孝文帝正光元年(公元520年)前,政府编户齐民达五百余万户。对恢复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北朝西魏对军士另立户籍,与民户异籍。公元535年宇文泰掌权,都督全国军事、录尚书事。他仿周官六军之制,把十二军鲜卑禁旅五万人改为六军,分由六柱国率领。每军督两大将军,每大将军督两开府,共为二十四部。由宇文泰统领,形成府兵系统。宇文泰和无实权的西魏宗室元欣都是柱国,合六军的六柱国共为八柱国,这又符合了早期鲜卑的八部大人的部落兵制。军士与民户有制,不列于户籍。《北史》卷六十论西魏府兵制说:诸军“分团统领,……自相统率,不编户籍。”可见兵籍由各团掌握,与管理民主的郡守无关。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北齐武成帝为实行授田课税,征兵服役,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人口的年龄分组:“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人口年龄与授田课税、征兵服役的关系是:“率以十八授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与晋朝的人口年龄分组相比,北齐根据授田、退田的年龄,把“丁”由晋朝的“16—60岁”改为“18—65岁”;取消了晋朝的“次丁”,增加了“中”,定为16—1 7岁;并把晋朝的“小”由“12岁以下”改为“15岁以下”。
唐朝的户籍三年一造,三月三十日前完成,一式三份,报户部、州、县。尚书户部接收户籍后首先进行勘检,一旦发现年龄增减、人口隐没等问题,就要逐一调查核实,最后将纠正的情况注明在中央户籍上。在朝廷眼中,地方编造的户籍没有经过户部覆核前不过是个草稿,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被牢牢控制在中央手中。户籍与田籍合一,成为缴纳赋税和确认地权的主要凭证。户籍制发展到唐朝,已经很完善了,但依然难以实事求是申报。归于底,人口登记依然是为了征兵服劳役之用。
到宋代,采用户籍、税帐、丁帐、保甲簿、拈基簿多种版籍。不同的衙门,统计对象不同,统计口径也不一,所以,根据宋代各版籍推算的全国人口,是不准确的。但对政府来说,重在掌握纳税人口,而不是全国人口,实行多头统计。比如征兵时每户平均4.7人,比较接近实际。现在新的研究表明,北宋后期中国人口已超过一亿。
金初期,施行“猛安谋克”,三百户为一猛安,十猛安为一谋克,这是一种兵民合一、农战结合的户籍制,精准而有效。调兵出动,就以一个猛安或一个谋克的单位调动,并进行前线、后勤等不同分工。
金统治黄河流域后,规定登记所有人口:“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多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个,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这套制度,可见金对人口的管理相当严密。
到了明朝,洪武三年,开国皇帝朱元璋下旨,派全部军人去各州县里“逐人到户”,查验户口,军人及其家属则入军籍,归兵部掌管。洪武十四年,为公平赋税推行黄册制,黄册每十年一造,每次约六万本,都保存在南京后湖的“黄册库”。
每家发一个户贴,按格式填写“供单”,即人口数、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所有各种田地数量、坐落地点、应交税粮,房屋类型、间数,牲口头数。上述各项还与旧册比较,重填各户人丁事产变迁。“供单”一式两份,中间盖公章。装订成册后,汇总,后逐级上报。然而,对黄册制的强制推行,不仅工作量大、成本高,实际也做不到。到明太祖后期,就要求“务求不亏原额”,即不比上一年税额少就行了,以致明后期开始胡编乱造,户籍统计已不代表真正的人口数量,甚至出现“崇祯二十四年户籍”的笑柄,因为明朝于崇祯十七年已经灭亡。实际上,现在的研究表明,明朝人口已突破了2亿。
清朝户口与土地脱离
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沿用黄册制度,康熙七年(1668年)停编黄册,改每年由各地造送丁口增减册,三年编审一次。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觉得现有赋税已够,实行“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这是一次重大转折,户籍第一次开始与赋税完全脱钩。到雍正年间,“摊丁入地(亩)”,针对人口流动,全部取消人头税,只收土地税,使户口彻底与土地分离。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废除编审丁口。而从宋朝实行以钱代役后,劳役就与人口无关。清朝还保留户口,不再征税,而是为了管理治安。乾隆四十一年,推广保甲“循环册”,官府与保甲各执一本,循环交换,随时更新统计。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推行警察制,取代保甲。更大的变化在光绪三十四年,内务部设立统计司,制定了人口普查六年计划。这时才走向真正的统计人口。但未及六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灭亡。民国时,才把数据整理出来,当时有接近4亿人口。此后中国战乱不断,处于分裂之中,户籍制没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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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06: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渔村资治通鉴南北朝班三年级班委第四十四讲作业
宋21-心雨
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户籍,最初是用来打仗的,户籍一开始就是为国家征兵服务的。
中国户籍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夏商周。夏朝尚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所谓国家也只是部落之间的一种松散的联盟。
商王权是通过武力征伐的,产生了“收人”、“登人”制度。这种战时的“登人”制度也逐渐演变成具有户籍性的管理。
秦国户籍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商鞅变法之后。公元前 356 年,孝公重用商鞅。商鞅所创立的名籍制度也迅速推向了整个帝国,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户籍,继晋代土断之后,南朝又曾多次土断,整理户籍。
三长制(三长户籍制)是北魏施行的一种户籍制度。三长户籍制施行后,即开始校比户口,编造户籍。
北朝西魏对军士另立户籍,与民户异籍。军士与民户有制,不列于户籍。《北史》卷六十论西魏府兵制说:诸军“分团统领,……自相统率,不编户籍。” 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北周苏绰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南北朝李冲实行三长户籍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连年战争,影响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也受其影响,发展较为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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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 15: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四讲作业

作业:简述中国户籍制度历程
答:户籍,最初是用来打仗的,户籍一开始就是为国家征兵服务的。
中国户籍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夏商周。夏朝尚处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所谓国家也只是部落之间的一种松散的联盟。
商王权是通过武力征伐的,产生了“收人”、“登人”制度。这种战时的“登人”制度也逐渐演变成具有户籍性的管理。
秦国户籍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商鞅变法之后。公元前 356 年,孝公重用商鞅。商鞅所创立的名籍制度也迅速推向了整个帝国,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户籍,继晋代土断之后,南朝又曾多次土断,整理户籍。
三长制(三长户籍制)是北魏施行的一种户籍制度。三长户籍制施行后,即开始校比户口,编造户籍。
北朝西魏对军士另立户籍,与民户异籍。军士与民户有制,不列于户籍。《北史》卷六十论西魏府兵制说:诸军“分团统领,……自相统率,不编户籍。” 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北周苏绰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南北朝李冲实行三长户籍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连年战争,影响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也受其影响,发展较为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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