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小渔村文学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诗词 对联
查看: 1520|回复: 2

小渔村法律知识班第十三讲律组作业[点评老师:超重天使]

[复制链接]

364

主题

2640

帖子

6867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6867

注册会员贵宾会员金牌会员高级会员中级会员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优秀版主超级版主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5-10-17 2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业:简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67

主题

1146

帖子

3184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184

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论坛元老中级会员注册会员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0-17 22: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渔村法律知识班律组律01-云梦缥缈第十三讲作业


简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答:1.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婚姻关系的解除结束了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也使父母双方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成为不可能,因而必然产生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在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夫妻离婚会导致监护人变更的后果。按照我国法律的精神,父母双方离婚后,双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发生变化,只是需要确定他们的直接抚养方。确定父母离异的子女的直接抚养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和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是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对此,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其核心是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应当按照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掌握处理的原则:

  第一、子女尚在哺乳期内的。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的。哺乳期间的界定,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应是婴幼儿两周岁以内。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即是母方的权利,也是母方的义务,如无特殊原因,母方不得推卸应当承担的扶养责任,父亲也不得无故争夺直接抚养权。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随父亲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自可准许。

  第二、子女已经不再哺乳期的。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判决离婚时,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以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由于十周岁以上的人在法律上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双方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变更
  抚养关系确定以后,如果父母的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可以变更直接抚养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变更抚养关系和变更抚养费发生纠纷的,应当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单独立案审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主题

1726

帖子

333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339

宣传达人灌水之王突出贡献论坛元老中级会员注册会员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0-26 12: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色石桥月 第十三讲作业
简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答:1.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婚姻关系的解除结束了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也使父母双方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成为不可能,因而必然产生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在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夫妻离婚会导致监护人变更的后果。按照我国法律的精神,父母双方离婚后,双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发生变化,只是需要确定他们的直接抚养方。确定父母离异的子女的直接抚养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和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是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对此,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其核心是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应当按照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掌握处理的原则:

  第一、子女尚在哺乳期内的。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的。哺乳期间的界定,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应是婴幼儿两周岁以内。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即是母方的权利,也是母方的义务,如无特殊原因,母方不得推卸应当承担的扶养责任,父亲也不得无故争夺直接抚养权。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随父亲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自可准许。

  第二、子女已经不再哺乳期的。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判决离婚时,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以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由于十周岁以上的人在法律上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双方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变更
  抚养关系确定以后,如果父母的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可以变更直接抚养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变更抚养关系和变更抚养费发生纠纷的,应当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单独立案审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蜀ICP备2021028321号-1|小渔村文学论坛

川公网安备 51130202000309号

法律顾问:王焕文律师(静飘) 葛全中律师 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

GMT+8, 2025-6-8 10:35 , Processed in 0.071007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