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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渔村法律知识班第四讲律组作业[点评老师:太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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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21: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业:
1、张三,2005年花50万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结婚,2008年生一女儿,2015年因感情不合而离婚,2015年,该房屋价值120万元,请问,增值的70万元,有没有妻子和孩子的份额呢?
2、有问题的就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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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21: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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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04: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渔村法律知识班律组律01-云梦缥缈第四讲作业


张三,2005年花50万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结婚,2008年生一女儿,2015年因感情不合而离婚,2015年,该房屋价值120万元,请问,增值的70万元,有没有妻子和孩子的份额呢?
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有自然孽息和法定孽息2种。树结出的果实,鸡下的蛋,这些都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比如银行存款,如果一方婚前存款十万在银行内,每年所得的利息,就是法定孳息,这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与前相同,增值的概念。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而这70万属于自然增值,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也不属于孩子的继承财产,所以没有妻子和孩子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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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19: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班第四讲作业:律-10半水清
张三,2005年花50万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结婚,2008年生一女儿,2015年因感情不合而离婚,2015年,该房屋价值120万元,请问,增值的70万元,有没有妻子和孩子的份额呢?
答:增值的70万元,没有妻子和孩子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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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09: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31 冷色石桥月  第四讲 作业:
张三,2005年花50万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结婚,2008年生一女儿,2015年因感情不合而离婚,2015年,该房屋价值120万元,请问,增值的70万元,有没有妻子和孩子的份额呢?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 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三的房屋属婚前购买,其房屋价值增值属自然增值,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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